广州某公司主要经营移动便携式的清洁器,在商业经营中,想在自己的产品上打上“走鬼”品牌标识,后被商标局在审查时,认定有违反《商标法》中关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禁用条款,申请的“走鬼”品牌标识被予以驳回,请问商标局的处理结果合理吗?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向中国商标网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商标注册中道德风尚与不良影响的限制。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对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可视性标志,不仅不得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而且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郑律师还分析认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应当结合商标审查指导中的注解,来理解《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1.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的;2.由具有政治意义的数字等构成的;3.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名称或者其领导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三)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五)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商标的文字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名称相同的,判定为容易产生不良影响。但含有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除外。(七)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八)容易误导公众: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2.公众熟知的书籍的名称,指定使用在书籍商品;3.公众熟知的游戏名称,指定使用在游戏机或者电子游戏程序的载体等商品及相关服务; 4.公众熟知的电影、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歌曲的名称,指定使用在影视、音像载体的电影片、电视片、唱片、光盘(音像)、磁带等商品及相关服务。(九)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认的。(十)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在本案中,广州某公司在自己的产品上打上“走鬼”品牌标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贬低人格的嫌疑,因此商标局的处理结果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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